房地产登记法定公证法律事务可能性不动产登记立法模式暂行条例管理机关
摘要:从我国2007年《物权法》的内容,到2014年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2016年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来看,立法机关和行业管理机关均未采纳不动产登记法定公证的立法模式。从法国、德国的立法模式看,在房地产法律事务引入公证制度,首先应当得到民事实体法和房地产登记法律制度的认可,虽然目前我国房地产公证在立法实践中还未得到立法和管理机关的认可,但我们仍应当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看到房地产公证事业发展的希望;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