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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介入房地产法律事务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房地产登记法定公证法律事务可能性不动产登记立法模式暂行条例管理机关

摘要:从我国2007年《物权法》的内容,到2014年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2016年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来看,立法机关和行业管理机关均未采纳不动产登记法定公证的立法模式。从法国、德国的立法模式看,在房地产法律事务引入公证制度,首先应当得到民事实体法和房地产登记法律制度的认可,虽然目前我国房地产公证在立法实践中还未得到立法和管理机关的认可,但我们仍应当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看到房地产公证事业发展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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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

《中国公证》(CN:11-4696/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政法类刊物,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公证》涉及到金融、房地产、出国留学定居以及继承、婚姻家庭、财产分配等经济、民事法律,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发展,公证将深入到每个家庭、厂矿、科研各个部门和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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