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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过户“声明公证”能否出具?

作者:李树芳车辆过户继承公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声明被继承人机动车所有人法定继承人未成年子女

摘要:案例简介:刘某与杨某夫妻俩为方便打工,于2012年8月购买了一辆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并在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该机动车所有人登记在被继承人刘某名下,刘某和杨某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车辆未作约定。2015年12月,刘某去世。2016年3月,被继承人刘某的法定继承人妻子杨某、父母及两个儿女共五人到南方某公证处办理法定继承公证,上述车辆中属于刘某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刘某的妻子杨某和两个未成年子女共同继承,刘某父母均自愿放弃继承权。2016年3月中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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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

《中国公证》(CN:11-4696/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政法类刊物,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公证》涉及到金融、房地产、出国留学定居以及继承、婚姻家庭、财产分配等经济、民事法律,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发展,公证将深入到每个家庭、厂矿、科研各个部门和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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