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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参与法院调解的理论证成

作者:袁中华法院调解公证机构论证法律规定自愿原则制度安排法律制度强制调解

摘要:一、法院调解的弊端及缘由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调解应根据合法和自愿原则进行;应当"查明事实、分清真相";法院在调解的过程中不得强迫,如果调解不成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在法条上的表达调解几乎是一种完美的制度安排。但实践中又怎样?应当说形势并不容乐观,实际上,调解可能是近20年中被批评最多的法律制度。对于法院调解,李浩先生将其弊端总结为几个方面:一是法官常常强制调解,比如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判压调、以诱压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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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

《中国公证》(CN:11-4696/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政法类刊物,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公证》涉及到金融、房地产、出国留学定居以及继承、婚姻家庭、财产分配等经济、民事法律,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发展,公证将深入到每个家庭、厂矿、科研各个部门和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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