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试论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公证的可行性——从一起复杂的房屋公证申请谈起

作者:张文娟预约本约意思表示合同自由公证

摘要:随着信用、担保的发展,预约合同成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重要方式并被在实践中广泛采用,其对经济交往的价值凸显。一些国家制定了预约合同规范,把预约合同视为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立法上也采取在债编总则中规定预约的一般条款,效力扩及于所有的合同A。我国《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创设了关于买卖合同预约的解释规则,一定程度的填补了我国预约合同法律制度方面的不足,但面对为了锁定交易机会、保留证据、明确违约责任的合同公证申请,公证如何在法律规范不完整而实际需求越来越多时,充分发挥其作用呢?笔者尝试以一起房屋转让公证申请为例,对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办理中的可行性进行简单的规整,提出笔者的拙见:即在公证审查可确定缔约真意的情况下,通过公证释明预约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最终达到尊重意思自治,发挥公证制度价值的目的。希望通过这篇文章抛砖引玉,进而对办理房屋预约买卖公证开展有所帮助。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公证

《中国公证》(CN:11-4696/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政法类刊物,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公证》涉及到金融、房地产、出国留学定居以及继承、婚姻家庭、财产分配等经济、民事法律,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发展,公证将深入到每个家庭、厂矿、科研各个部门和角落。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