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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真实在公证实践中的应用

作者:袁野; 袁强意思表示真实公证事项实践应用公证机构委托公证房屋买卖

摘要:委托公证是公证机构极为常见的公证事项。目前的公证实践中,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及房屋买卖、抵押等内容的委托公证时极少采用《公证书格式》中的第一式,即委托公证格式出具公证书,普遍都是采用第三十四式,即证明文书上签名(印鉴)属实的格式。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根据中公协《关于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第5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原则上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38条的规定,仅对委托人的签名(印鉴、指印)和签署日期进行证明,不对委托书的内容进行证明。但最根本的原因是不少人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36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类公证的出证必须满足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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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

《中国公证》(CN:11-4696/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政法类刊物,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公证》涉及到金融、房地产、出国留学定居以及继承、婚姻家庭、财产分配等经济、民事法律,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发展,公证将深入到每个家庭、厂矿、科研各个部门和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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