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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担任遗嘱信托受托人的可行性研究

遗嘱信托公证机构受托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可行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已于2001年10月开始正式实施.其中第13条对遗嘱信托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到目前为止尚缺乏对遗嘱信托具体规则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同时,国内法学界对公证机构开展遗嘱信托业务或者公证机构担任遗嘱信托受托人的具体研究也极少。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社会婚姻家庭及人口问题发生了较大变化.出现了一些和西方社会相似的特点.这使得遗产继承管理制度迫切需要改变和完善.而遗嘱信托制度即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公证机构作为办理遗产继承相关手续的主要部门.成为担任遗嘱信托受托人的最佳选择.一、遗嘱信托在中国的现实需要和存在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家庭和个人财富有较大增长.婚姻家庭结构随之发生深刻变化.出现了一系列重要的人口问题。根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的数据.2011年国内生产总值471564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比上年增长14.1%.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977元.比上年增长17.9%:年末全国大陆总人口为134735万人.其中65岁以上人口12288万人,占总人口数9.1%.该比重上升较快:年末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住户存款余额351957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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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CN:11-4696/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政法类刊物,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公证》涉及到金融、房地产、出国留学定居以及继承、婚姻家庭、财产分配等经济、民事法律,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发展,公证将深入到每个家庭、厂矿、科研各个部门和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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