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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审查不宜滥用

作者:刘穗梅形式审查证明方式公证事项实质审查公证员复印件当事人合法性

摘要:实践中.公证员遇到把握不大或者有风险的公证时。往往喜欢用两大“法宝”,一种方法是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另一种方法则是证明签字或印鉴属实。这种间接的证明方式采用的是形式审查.即对公证事项内容的真实性不作审查.只对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行为进行证明。与形式审查相对应的是实质审查.即对公证事项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它是一种直接的证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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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

《中国公证》(CN:11-4696/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政法类刊物,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公证》涉及到金融、房地产、出国留学定居以及继承、婚姻家庭、财产分配等经济、民事法律,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发展,公证将深入到每个家庭、厂矿、科研各个部门和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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