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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法律行为公证证据力之观察

作者:周家寅台湾地区证据力公证书法律行为民事诉讼法制作者公证人公证法中国台湾省

摘要:一、台湾地区实务及学理上对公证书证据力之探讨 公证书依台湾地区公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不论法院或民间公证人所制作者,均为公文书,因而依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应推定为真正于诉讼上具有形式之证据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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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

《中国公证》(CN:11-4696/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政法类刊物,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公证》涉及到金融、房地产、出国留学定居以及继承、婚姻家庭、财产分配等经济、民事法律,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发展,公证将深入到每个家庭、厂矿、科研各个部门和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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