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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精神性疾病丧失行为能力人的财产处分公证

作者:杨应慧公证财产处分行为能力人性疾病售房合同丧失精神

摘要:案例 康某于数日前因脑溢血陷入重度昏迷,家人为其治病花光所有积蓄。病人仍未能从昏迷中苏醒。万般无奈之下.康某的妻子王某决定出售夫妻二人共有之房产为康某筹集医疗费用。在售房过程中,王某被告知.康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之一,必须亲自到场在售房合同上签字。如因故不能到场也应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他人到场签字售房。在王某陈述情况之后,房管部门认为,在康某无法表明自身意志的情况下.如王某确需售房.则应由康某的所有关系人发表声明对王某的售房行为不持异议并经公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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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

《中国公证》(CN:11-4696/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政法类刊物,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公证》涉及到金融、房地产、出国留学定居以及继承、婚姻家庭、财产分配等经济、民事法律,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发展,公证将深入到每个家庭、厂矿、科研各个部门和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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