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平公证处被告民事诉讼第39条诉讼请求第43条南京市
摘要:近来,因公证争议而提起的民事诉讼逐渐增多。2006年上半年,南京市涉及公证的诉讼共16件,比2005年全年总数增长了14%。其中,以公证处为被告的有14件,当事人要求撤证的有5件,要求确认公证书无效的有6件,要求赔偿的有2件。造成诉讼请求各异的原因主要是对《公证法》第39条、第40条、第43条等规定理解存在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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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CN:11-4696/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政法类刊物,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公证》涉及到金融、房地产、出国留学定居以及继承、婚姻家庭、财产分配等经济、民事法律,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发展,公证将深入到每个家庭、厂矿、科研各个部门和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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