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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可否介入村民委员会选举

作者:于坤村民委员会选举公证监督换届选举工作选举活动村委会监督形式司法公证合法权益客观公正社会公众

摘要:日前,媒体上出现了公证监督村委会选举活动的报道,在民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也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司法公证等监督形式引入村委会换届选举活动,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这表明,公证作为代表客观公正和公信的力量日益为社会所瞩目,社会公众对公证也寄予厚望.然而。公证所触及和作用的范围是否毫无界限?公证是否适宜介入村委会选举活动?偏离自身职能定位后的公证又将面临怎样的风险……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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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

《中国公证》(CN:11-4696/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政法类刊物,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公证》涉及到金融、房地产、出国留学定居以及继承、婚姻家庭、财产分配等经济、民事法律,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发展,公证将深入到每个家庭、厂矿、科研各个部门和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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