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于坤村民委员会选举公证监督换届选举工作选举活动村委会监督形式司法公证合法权益客观公正社会公众
摘要:日前,媒体上出现了公证监督村委会选举活动的报道,在民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也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司法公证等监督形式引入村委会换届选举活动,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这表明,公证作为代表客观公正和公信的力量日益为社会所瞩目,社会公众对公证也寄予厚望.然而。公证所触及和作用的范围是否毫无界限?公证是否适宜介入村委会选举活动?偏离自身职能定位后的公证又将面临怎样的风险……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思考。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