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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公证新制下的公证人权限 兼论公证权力的扩张

作者:郑云鹏公证权力权力扩张公证制度公证人权限台湾省

摘要:台湾公证法于1999年4月21日作了一次大修正,同时间也通过了民法债编的修正,这两个法案的修正,使台湾的公证制度有了很大的变化。有关新公证法中的民间公证人制度.笔者已有专文论述(见《中国公证》杂志2004年第1期),本文拟就公证法修正后,台湾公证人的权限,作一说明,并就强制公证(即必须公证)的观点,探讨关于公证权力扩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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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

《中国公证》(CN:11-4696/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政法类刊物,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公证》涉及到金融、房地产、出国留学定居以及继承、婚姻家庭、财产分配等经济、民事法律,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发展,公证将深入到每个家庭、厂矿、科研各个部门和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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