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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期刊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矿业开发权与矿藏所有权的原则区别【正文】

矿业开发权与矿藏所有权的原则区别

作者:徐焘矿藏开发者矿业开发权矿藏国有权超额利润资源补偿费

摘要:矿业开发权是国家有偿授予矿藏开发者的经营权、工作权或操作权,并不是把国有矿藏变卖给后者。开发者之间转让的是它的经营权,不是买卖资源产权。矿藏消失于地下和矿产品供应到用户,是资源型公有财产转化为原料或燃料型社会财富。开发者获得包括适当利润的经营收入后,把超额利润作为资源补偿费上缴国库,实质上是代销公有的矿产品。此时消失的只是随开发者报销矿量而自动消失的他那一部分开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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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CN:11-5172/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一直致力于搭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有效交流平台,是行业内外各方深入了解把握全省宏观经济政策与行业趋势的重要参考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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