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显冬; 高婷矿权法律定位立法选择
摘要:在物权法制定中,矿权是否应当纳入物权法引发了争议.矿权是民事主体经由行政授权而取得的私权,应当定位为准物权.作为受私法保护的权利,矿权应当纳入物权法体系于以调整.同时矿权具有权利的特殊性,体现着浓厚的公法和程序法的色彩,很多内容需要通过特别法予以规定.公私法的融合可以对各种矿权社会关系进行更为周全的法律保护.将矿权纳入物权法调整不但有助于完善物权法律规范体系和矿权法律规范体系,也是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和实践经验传承性的体现.在对矿权法律体系构建几种立法模式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合理的立法选择应是物权法的原则规定与特别法的具体规定相结合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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