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守云 徐刚平度市农村公路人民代表大会农村经济发展山东省人民政府责任主体
摘要:9月25日,《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文中简称《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后公布,并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农村公路的责任主体统一为县级人民政府。随着全国“村村通油(水泥)路”工程的全面实施,山东省农村公路通车里程和公路密度有了大幅度提高。如何进一步管理、养护好农村公路,发挥其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成为平度市的一个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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