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包宏龙; 徐静波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公路管理站施工期间赔偿责任
摘要:一起意外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致使花季少女邰素梅昏迷一年多至今没有苏醒.受害人家属将公路管理站也列为被告,诉诸法庭,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前期医疗、护理和伙食补助、营养等费用共计173929.45元.近日,江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海安县曲白公路人身损害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施工单位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总承包人和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公路管理站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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