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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独立学院”属性及其相关问题的思考

作者:秦惠民; 王大泉独立学院相关财产所有权混合所有制民办机制投资办学公有资产改革过程共同参与主体构成区别对待非营利性行为特征属性问题适用法律法律地位规范发展实施管理合法性合理性政府

摘要:"独立学院"的民办机制并不表明其所有权属性;公有资产并不因其投资办学就改变了财产所有权性质;一部分"独立学院"的混合所有制,符合从单一政府办学到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办学的改革过程.由于"独立学院"的主体构成各不相同,应区分其主要行为特征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而区别对待."独立学院"法人属性问题,既关系到其法律地位和正确适用法律、有效实施管理及其规范发展,又是在实践中影响其存在与发展合理性与合法性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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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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