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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执业形态及相关法律规定浅析

作者:屠晴静; 沈旭军执业医师法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形态医生执业地点保健机构执业活动

摘要:1执业医师 1.1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第14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21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权利,第40条规定了侵犯医师权利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业医师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这是法律所规定的状态,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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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共卫生管理

《中国公共卫生管理》(CN:23-1318/R)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公共卫生管理》是全国各级卫生防疫防治机构专业技术、管理工作者及医学院校广大师生的刊物。本刊仍将继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双百”方针,着重介绍有关卫生防疫工作方针、政策;研究卫生防疫管理理论;探讨卫生防疫管理技术和方法;交流卫生防疫管理经验、工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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