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建生公民概念法定权利法律规定第七期不成立标准
摘要:编辑同志:贵刊第七期开篇王贵秀的文章《“新三好学生标准”,荒唐!》,对武汉启用“三好学生”的新标准提出置疑,分析得十分精彩。可美中不足的是错用了“公民”概念。《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对公民的解释:“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人”。王贵秀据此就得出“在我国,只有具有法定权利和义务能力的、年龄18周岁以上的人,才能成为‘公民’”的结论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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