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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书院藏秦简(肆)》补注四

作者:朱红林金布律尉卒律岳麓秦简睡虎地秦简

摘要:本文主要对《岳麓书院藏秦简(肆)》①(以下简称《岳麓肆》)中简121至简139②进行补充注释。简121~123所载《金布律》内容,亦见于睡虎地秦简《关市律》,还见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金布律》,比较之下,不禁让人对睡虎地秦简《关市律》的记载产生疑问,是睡虎地秦简抄录出现笔误,还是相应的内容两见于《金布律》和《关市律》,在没有更多证据的情况下,目前只能存疑。简124~126所载关于市场管理的内容中“有贩殹(也),旬以上必于市”的规定,很值得玩味,它意味着官府对于临时的产品出售与商业性经营的区分,农民临时出售自己的农产品不在市场的监管之内,但如果十天以上的出售行为,一般就属于商业性经营了,官府必然将其纳入商业管理范围之内。简127~131关于马的使用的规定中,“五尺五寸”的身高标准值得注意,睡虎地秦简中官马的身高标准为“五尺八寸”,而居延汉简、悬泉汉简的记载也表明汉代似乎继承了五尺八寸的规定,那么岳麓秦简“五尺五寸”的记载究竟是抄写讹误还是另有隐情,就需要考虑了。简132~134《尉卒律》中关于里典与里父老的任命,似乎与县尉的关系更为直接,类似的记载还见于里耶秦简,那么如何看待县尉系统的职能就需要探索。简135~138关于人口逃亡的管理制度中,“十八岁”的刑事责任年龄同样值得注意,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中曾出现过十五岁、十七岁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那么这次岳麓秦简中不止一次提到的“年十八岁”意味着什么?简139的记载同样展示了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那就是秦代县级行政系统中似乎存在着一种三人合议制行政模式,岳麓秦简中多次出现了“丞、令、令史”“尉、尉史、士吏”的表述,就连岳麓秦简案例集中的庭审制度,似乎也表明了以强调了这种三人或多人合议制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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