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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书院藏秦简(肆)》补注(三)

作者:朱红林田律日县官金布律户赋

摘要:本文主要对《岳麓书院藏秦简(肆)》①中简106至 简120?进行了补充注释,对其中一些难以明确的地方,提出了 个人的推测,以供学界讨论批评.简106中的“田律曰”是岳麓 简律令抄录的一种典型的表述方式,岳麓简中凡是有明确律名 的,一般都在起始简的简首标明“某某律日”,这与睡虎地秦简 有所不同,睡简中只有两处“某某律曰”,其余均在律文末尾标 注律名.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律名的标注位置与睡简相同. 岳麓简律名标注位置的不同,究竟是律文原始文本的问题,还 是抄手习惯的问题,是值得探讨的.筒115 “田啬夫、吏、吏 部”中的“吏”,在简280作“士吏”,士吏是一种武职,因此 简115及筒280所记载的农田耕种的管理模式,或许是一种军事组织的管理模式,这就涉及律文所涉及的“田”的性质.简116规定亡失县官器者,价值在百廿钱及以上者,要“狱治”,即交由司法机关处理;不足百廿钱者“其官自治”,也就是说由各级行政部门自行处理.这种规定及表达方式与《周礼》中的相关规定很相似.《周礼》屡次提及“附于刑者归于士”.也就是说,触犯刑律的(“附于刑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归于士”),没有触犯刑律的,则由各级行政机关自行处理,称为“官刑”.这对于研究《周礼》的成书年代及历史价值都是很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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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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