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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集释(五):《秦律十八种》(《效》——《属邦》)、《效》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史基础史料研读会实官平罪人律饮水

摘要:本文对《秦律十八种》中的《效》到《属邦》诸篇及单篇《效》做出题解及集释,就一些字句提出理解:《秦律十八种·效》162简中的“实官”,指官有物资的仓库之一。175简的“以平罪人律论之”,指以与“平罪人”相关的律条论处,如果理解为“以与罪犯同等的法律(处罚)”,与秦律固有的表达术语不合。《行书律》184简与185简的接续可从何四维先生所论,读“令书、廷辟”比较合理。“内史杂”197—198简一条皆言火事,“吏已收藏”或可从陈伟先生之读,作“事已,收藏”,全条首句是一般性的强制规定,其次是对合法用火的规定,最后是夜间巡逻防火的规定。“属邦”201简“受者”,彭浩先生的“指‘道官相输’时的接受方”说是。本条规定:输送方需要写明被输送者已禀粮的年月日,是否领用衣服、是否已有妻室,接收方在掌握这些信息的基础上,按法律规定继续提供衣食。隶臣妾是否可以得到公家提供的衣食,受劳动强度、老小及有无妻室影响。单篇《效》在既有成果的基础上,增加栏目,制成若干表,以疏解律意。41简的第一个“旅”字,也是合文。43简的“大者”、“小者”,应理解为价值大小,而非器物大小。44简“马牛误职(识)耳,及物之不能相易者”,是指对马牛误标识、误混杂,“误”涉及“及”前后两个宾语。46—48简的“饮水”,是官府为保证收到的漆符合预定数额而采用的检测方法。50简“计用律不审而赢、不备……勿令赏(偿)”的原因,是在会计中因适用法律不当而导致诸如计算错误、登记错误等后果,但并未造成实际损失。53简的“令史掾计”之“掾”,看作动词相对合理。54简的“尉计”,周群先生的“县尉的计簿(或账簿)”说是。60简的“误自重”,整理小组的“自己查出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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