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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前期流放官人的研究

作者:陈俊强唐代流放官人流刑谋反赃罪除名决杖长流大赦岭南

摘要:本文根据两《唐书》、《通鉴》、《册府元龟》等史籍,搜集唐代前期遭到流放远逐的官人共197例,分别从其犯罪、判刑、处罚等角度加以检讨。流放官人所犯皆为严重恶行,主要以谋反罪和贪赃罪为主,共有118例,约占60%。86例谋反罪中,有31例是谋反案的正犯,55例是因家属、朋友或同僚谋反而被拖累的牵连犯;贪赃罪则有32例。由于所犯严重,因此197例中有63例原先是被判处死刑,后蒙皇帝恩诏宽宥,才得以免死配流。流刑往往不是原先的判刑,而是在皇帝施恩下作为死刑的替代刑。官人绝大部分是被流放到岭南道,其比例高达80%,而这些配所都远超三千里的法定距离。官人被流放的同时,有28例遭到“除名”的处分,大部分集中在太宗和高宗朝。高宗以降,皇帝不时对官人处以“长流”,共得34例,其中有22例是与谋反和赃罪有关,而34例中有一半发生在玄宗朝。流人原先并无鞭杖等附加刑,但玄宗朝以降,流人配流以前经常遭决杖四十到一百不等,反映专制君王对整体贵族官人的摧折凌辱。皇帝对官人免死配流,显露出一派皇恩浩荡,但实际上不少流人或是途中榜杀赐死,或是屠戮于配所,或是行前决杖,半途伤发而亡。当然,若非皇帝深恶痛绝之辈,免死配流,熬得过岭南的环境,六载以后即可重新入仕。况且,在唐代这样大赦频繁的时代,皇帝经常特恩宽免流人,官员很可能有东山再起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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