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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集释(二):《秦律十八种》(《田律》《厩苑律》)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史基础史料研读会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田律厩苑律集释

摘要:本文对《秦律十八种》中的《田律》《厩苑律》予以集释,在诸家之说的基础上提出按语.例如:《田律》4简的“取生荔”之“荔”,在类别上与律文禁止的其他对象存在差异,故其字存疑;10简的“刍稾彻木、荐”之“彻”或可读作本字,为“通”义,意为“堆积的禾、刍稾贯通(即穿透、毁坏)了木板、草席”.《厩苑律》16简的“其入之其弗亟”读作“其入之,其弗亟”,前“其”为法律术语的“更端之词”,后“其”指代官府;16~17简的“小隶臣疾死者”,指小隶臣放牧马牛致使其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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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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