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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制科研院所职工的经济待遇

作者:林泽炎转制科研院所经济待遇国家经贸委职工管理体制国务院办公厅科研院所转制劳动保障部离退休人员

摘要:1999年7月1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6个部委《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院管理体制改革意见》要求,中央部属232家科研院所首批实行转制,2000年1月,劳动保障部等4部门发出了《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院所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按此规定,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不变,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此条规定后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发文改为按事业单位办理),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5年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加发待遇差(低于按原事业单位计发退休金部分)的90%至10%不等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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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展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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