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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思考

作者:郑四龙法医临床学医疗损害鉴定体制思考

摘要:目前,我国医疗损害赔偿鉴定的机构存在二元化的模式。医疗损害鉴定是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官确认医方是否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关键环节,其鉴定结论作为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关键证据,直接关系到法官能否公正裁判案件、合理化解医疗纠纷。二元化鉴定模式,导致鉴定的启动、委托及鉴定结论的采纳等环节给审判带来了一定难度。而这两种模式产生的鉴定结论经常互相矛盾,导致重复鉴定、当事人的上诉。笔者从目前我国医疗损害鉴定的现状进行分析,试提出在我国如何建立独立的医疗损害鉴定体制。1我国医疗损害鉴定的现状1.1侵权责任法出台前的鉴定制度2002年4月14日,国务院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赔偿标准都做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出台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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