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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一带一路”环境法规制研究

作者:孙佑海一带一路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环境公约环境法规制

摘要:在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中强化环境法规制具有必需性和迫切性。“一带一路”沿线部分国家普遍存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客观情况,而我国海外投资实行长期开发新模式,出于提升我国环境保护形象和防范环境风险引发经济风险等目的,都亟待强化环境法规制。绿色“一带一路”要求我国“走出去”的企业接受东道国环境法的规制,同时自觉对接我国有关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管。当前我国涉外环境立法严重不足,对“走出去”的企业缺乏环境监管;司法机关受管辖权限制难以发挥职能作用;企业因守法意识淡漠而易引发诸多环境纠纷。我国应当坚守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对“走出去”的企业从环境立法、环境行政监管、促进企业“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指导监督;将司法机关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与建立健全国际多元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相结合,高效解决建设“一带一路”进程中的各类环境纠纷,依法保障建设“一带一路”目标的全面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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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中国法学》(CN:11-1030/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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