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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司法判断规则研究

作者:刘宪权内幕交易犯罪违法所得信息价值实际成交差额选择性披露

摘要:违法所得是影响内幕交易定罪量刑的重大要素,但法律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原则性、判例的实践争议性及资本市场刑法理论解释能力的有限性,共同决定了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司法判断规则亟须完善。内幕信息公开后,市场价格客观出现了与信息内涵相应方向的价格波动,应推定信息与价格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以内幕交易者实际实施的相关平仓价格水平作为计算违法所得的基准价格;内幕信息与平仓价格水平无关,交易所得是受外部市场介入因素影响的,应当排除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的认定或者扣除相应数额;未完成平仓或者意图规避损失的内幕交易,其违法所得属于法律拟制的犯罪结果,应根据内幕信息与市场价格关联性、持仓水平、规避损失等具体要素进行司法核定。内幕信息传递的违法所得,应当根据信息价值是否通过他人金融商品交易行为转化为信息传递者的个人经济利益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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