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新力; 唐明良行政活动方式行政行为形式理论规制工具理论法解释学法政策学
摘要:法解释学框架之下的行政行为形式理论具有制度化、衔接性和储藏性功能,主要服膺于司法审查、程序控制和权利救济。在现代行政任务膨胀的背景下,传统行为形式理论险象环生,特别是其对行政实体政策面向的关注严重不足。因此,对传统行为形式理论的第一个提升应当是法政策学框架下的规制工具及其选择理论。公法学者对此义不容辞,因为他们掌握公法理论和规范架构,可以补足纯粹规制工具描述的价值基准和规范框架。现代行政活动方式的理论构造应当包括一个基点(传统行为形式理论)加三个理论提升(规制工具理论、行政过程论和行政法律关系论的塑造)。行政活动方式理论的新构造可以透视现代行政法学研究的新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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