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刑罚根据完整化上的犯罪分类——侵害犯、危险犯、结果犯、行为犯的关系论纲

作者:刘之雄侵害犯危险犯结果犯行为犯构成要件犯罪既遂犯罪分类完整化侵害刑罚

摘要:把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作为犯罪既遂类型,是一种理论上的因果倒置.这些概念并不是在明确了犯罪既遂标准后根据既遂标准的不同所作的犯罪分类.相反,侵害犯与危险犯、结果犯与行为犯的划分,对犯罪既遂标准的确定具有理论指导意义.危险犯与侵害犯、结果犯与行为犯的划分需要以法益理论为前提,以完整化的刑罚根据为视角.侵害犯与危险犯是以犯罪完整化的刑罚根据在性质上的不同(是对法益的侵害还是对法益的危险)为划分标准的.结果犯与行为犯是以刑罚根据完整化是否包含结果要素为划分标准的.由于两组概念的划分标准不同,因而并非对应或者并列关系,也非包含关系,而是一种交叉关系.交叉的结果,便形成了四种犯罪类型:实害结果犯、危险结果犯、侵害行为犯、危险行为犯.这些犯罪类型的划分是理解犯罪既遂的基础,但并非从属于犯罪既遂理论.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法学

《中国法学》(CN:11-1030/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