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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先用权抗辩的成立条件——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与深圳市蓝盾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作者:许清先用权抗辩技术来源原有范围适格主体

摘要:成立先用权抗辩的起算日期是专利申请日。判断相关产品是否为相同产品时也包括等同的情形。以合法方式从专利权人处获知技术方案的,仍可以成立先用权抗辩。对于“原有范围”应宽松化解释,在符合市场生产规律的情况下,可以对原有产品类型进行适当地扩展。在第三人的技术来源合法且制造者的先用权成立的前提下,第三人使用或销售先使用者制造的专利产品的,可以主张先用权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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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明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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