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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与TRIPs协议

作者:张红海关保护trips协议立法层次立法体系地理标志实施办法法制建设权利人侵权行为

摘要:以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标志,我国建立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2000年我国《海关法》的修订,将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内容纳入其中,从而提高了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立法层次,完善了立法体系。2003年,又在旧《条例》实施的实践基础上,由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条例》。与此同时,海关总署公布了新的条例实施办法,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使其不但能够符合TRIPs协议的基本要求,也能够适合我国经济发展和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水平。TRIPs协议关于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内容,规定在协议的第三部分第四节'知识产权执法'的第51条至60条共10个条文。本文就TRIPs有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内容与我国海关法,及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内容进行比较,以便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因由,对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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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明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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