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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界定企业破产“清算期间”

作者:褚阳破产案件司法公正清算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清算期间职工的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该条规定是根据我国实际社会状况——我国与企业市场退出相配套的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破产企业职工缺乏足够的社会保障,为了援助困难职工而作出的例外性规定。这既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人道关怀,也与现代法律关怀、救助社会弱者的精神相契合。但该条规定对“清算期间”的起讫未作限制性规定,也即如何界定“清算期间”尚无明确规定,各地在实际操作中,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日作为“清算期间”的起算日是一致的。但对“清算期间”计算至何时标准不一,偏差较大,导致同等条件的职工得不到同等救助,引发出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有必要依法正确界定“清算期间”,确保司法公正,实现救助社会弱势群体的现代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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