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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刑事申诉案对法律监督的考量

作者:谭绍红; 杨永权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法律监督刑事申诉征地补偿标准法院判决上诉不加刑原则有期徒刑上诉期间

摘要:一、简要案情刘武来(化名)因不满征地补偿标准伙同李春宇(化名)等人煽动村民多次到某单位建房施工现场阻止工人施工,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大。一审法院判决刘武来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刘武来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诉期间多次到北京非访,先后被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行政拘留。二审以原判决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重审中检察机关未补充起诉。后法院以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判决刘武来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刘武来刑满释放后,以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不构成犯罪为由到检察院申请抗诉,并以进京上访相威胁,要求当地政府解决全家人的工作、支付远远超出征地补偿标准的补偿款等。二、该案的处理承办检察官经复查认为,重审判决刘武来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将一审判决刘武来缓刑改判为有期徒刑属程序违法。该案是否程序违法、如何处理,有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发回重审后将原判决刘武来缓刑改为实刑并无不当,不符合抗诉条件。其理由是: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二审程序中的特殊原则,直接改判时不得加重原判刑罚。对于上诉案件发回重审,原审法院是按照一审程序重新审理,不适用该原则,可以对上诉人判处重于原判刑罚的刑罚。而且刘武来在上诉期间多次进京非访,不适宜适用缓刑。故重审判决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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