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滕华竞业限制补偿金先行支付法律效力
摘要: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并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约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资中先行给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如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之情形,应属有效。但有部分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将劳动者应得的部分工资收入拆分作为竞业限制补偿金予以提前支付,此类先行支付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且违背了设立竞业限制补偿金之立法目的,应属无效。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