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晨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利益司法解释保护弱势地位法律地位施工主体工人
摘要:农民工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但是却是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的参与者。在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农民工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侵害农民工的权益现象时有发生。笔者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角度探讨农民工在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的法律地位,论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在保护农民工利益方面的局限性,并提出保护农民工利益的具体措施。一、对实际施工人的界定1.施工人与实际施工人施工人是指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施工主体,包括承包人和分包人。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