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与农民工利益的保护探析

作者:朱晨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利益司法解释保护弱势地位法律地位施工主体工人

摘要:农民工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但是却是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的参与者。在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农民工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侵害农民工的权益现象时有发生。笔者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角度探讨农民工在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的法律地位,论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在保护农民工利益方面的局限性,并提出保护农民工利益的具体措施。一、对实际施工人的界定1.施工人与实际施工人施工人是指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施工主体,包括承包人和分包人。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职工法律天地

《职工法律天地》(CN:36-120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职工法律天地》主要栏目:卷首语、本刊特稿、特别关注、维权报告、美文阅读、情满人间、职场人生、社会广角、以案说法、世说新语、天地时评、生活百科、警世通言、吴律师信箱等。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