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好意同乘”规则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

作者:朱宗龙同乘人运行人无偿的客运合同

摘要:所谓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搭顺风车”,是指经运行人(包括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有的称之为车辆保有人)同意无偿搭乘运行人车辆的行为。有的人认为好意同乘还必须是运行人和同乘人出于不同的目的,笔者不能赞同,目的相同也可以构成好意同乘,既然是搭便车、顺风车,就有可能是出于相同的目的,因此目的合并并不影响好意同乘关系。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职工法律天地

《职工法律天地》(CN:36-120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职工法律天地》主要栏目:卷首语、本刊特稿、特别关注、维权报告、美文阅读、情满人间、职场人生、社会广角、以案说法、世说新语、天地时评、生活百科、警世通言、吴律师信箱等。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