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子渲遗嘱指定监护指定不一致监护意愿
摘要:《民法总则》首次提出了遗嘱指定监护,是除原《民法通则》中三种监护之外的新规定,这种制度在某些发达国家早已存在,如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此次规定是我国在监护问题上的一个新的突破。但总则仅简单规定了遗嘱指定监护的权利主体是父母、可协议确定监护人、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等,并未就司法实践中不同情形下,指定监护人的具体确定标准和争议解决方式进行详细释明,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分析其法理,从其精神内涵出发,结合实际中的不同情况进行操作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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