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申生合同自由原则缔约义务继续履行强制执行
摘要:继续履行作为违约责任优先适用的承担方式,对促进合同履行,维护经济秩序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在预约合同的继续履行问题上,却存在诸多争议。立法和司法层面对预约合同均予以回避,由是更加剧了理论和实践中的混乱与迷茫。预约合同能否继续履行,赞成者有之,反对者有之,持中间学说的亦有之。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也因立法不明而在事实上站在了反对派的立场上。笔者认为,原则上应赋予预约合同继续履行的效力,但存在无法继续履行的客观事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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