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丁月琴公司人格否认适用完善
摘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起源于美国,随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和制度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国家以判例或立法的形式予以认可。我国《公司法》也以立法的形式将这一制度正式引入我国司法实践,对我国民事立法和民商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发现其不足和难适用之处,比如在举证责任的承担、严重损害的认定以及防止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滥用等尚且不完善方面,本文旨在讨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适用中的一些问题,明确其适用情况保护债权人利益,并就防止该制度的滥用提出几点建议。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