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覃方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信息法益行为对象
摘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实务中的适用几乎沦为了兜底罪名,为明确本罪的构成要件,指导司法实践,本文着重在信息法益的基础上阐述本罪的一般行为对象和特殊行为对象,以达到明确本罪对象要件的目的。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职工法律天地》(CN:36-120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职工法律天地》主要栏目:卷首语、本刊特稿、特别关注、维权报告、美文阅读、情满人间、职场人生、社会广角、以案说法、世说新语、天地时评、生活百科、警世通言、吴律师信箱等。
部级期刊
人气 51558 评论 15
北大期刊、CSSCI南大期刊
人气 50670 评论 40
省级期刊
人气 43698 评论 59
统计源期刊
人气 39837 评论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