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红担保方式契约自由先履行义务
摘要:《担保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职工法律天地》(CN:36-120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职工法律天地》主要栏目:卷首语、本刊特稿、特别关注、维权报告、美文阅读、情满人间、职场人生、社会广角、以案说法、世说新语、天地时评、生活百科、警世通言、吴律师信箱等。
部级期刊
人气 49053 评论 15
北大期刊、CSSCI南大期刊
人气 48468 评论 40
省级期刊
人气 42280 评论 59
CSSCI南大期刊、北大期刊、统计源期刊
人气 26630 评论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