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彭思怡审判权调解适度分离法庭路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体制改革
摘要:长久以来,调解和审判共同作为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行使审判权的方式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经济、政治领域的体制改革,人民法制意识的提升,民事诉讼逐渐从“调解为主”的方针转向了“自愿、合法”的原则[1]。事实上,调审合一的确存在很多弊端:从性质上来说,调解和审判存在重大差异,将两者结合,共同作为结案方式,容易造成冲突和紧张,导致调解功能的扩张和判决功能的萎缩[2]。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职工法律天地》(CN:36-120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职工法律天地》主要栏目:卷首语、本刊特稿、特别关注、维权报告、美文阅读、情满人间、职场人生、社会广角、以案说法、世说新语、天地时评、生活百科、警世通言、吴律师信箱等。
部级期刊
人气 51557 评论 15
北大期刊、CSSCI南大期刊
人气 50670 评论 40
省级期刊
人气 43696 评论 59
统计源期刊
人气 39836 评论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