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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允许将他人支付宝账户内钱款转走的行为性质认定--被告人张某盗窃案

作者:洪巍; 朱临星侵害对象盗窃诈骗

摘要:通过偷看、职务便利等方式获取他人支付宝账户及密码,未经他人允许将他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偷偷转出,该行为性质实质侵害对象是钱款所有权人并非支付宝平台,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进行秘密窃取的犯罪特征,故应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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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法律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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