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应海霞请求权遗产被继承人扶养关系生活来源劳动能力人的权利
摘要: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在这里,出现了一种诉权,即酌分遗产请求权。酌分遗产请求权是指继承人以外的和被继承人之间形成某种扶养关系的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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