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预约合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认定

作者:徐上商品房买卖合同预约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合同纠纷案件合同违约责任自由观念合同形式法律问题

摘要:预约,是相对于本约提出的概念,最早可回溯至罗马法时期,指一种为了缔结契约而订立的简约。随着社会的进步,合同形式自由观念逐渐被认同,预约得以进一步发展。我国201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于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首次对预约合同做出了规定,确认了我国长期以来交易实践中预约合同独立的合同效力。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职工法律天地

《职工法律天地》(CN:36-120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职工法律天地》主要栏目:卷首语、本刊特稿、特别关注、维权报告、美文阅读、情满人间、职场人生、社会广角、以案说法、世说新语、天地时评、生活百科、警世通言、吴律师信箱等。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