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燕 张炯炯夫妻感情债务认定审判实务法院执行执行阶段定期存款夫妻双方2007年
摘要:一、案例引出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思考 张某于2005年9月9日,因急需资金向李某借款50万元,约定于2006年9于8日返还。张某与妻子王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由于张某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夫妻感情恶化,于2002年开始常年分居,互不联系,婚生女由妻子王某养育。2007年,由于张某拖欠不还,李某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其归还借款50万元,法院判令其立即返还借款。而由于张某沉迷,名下并无任何财产,在执行阶段,李某要求追加张某妻子王某为被执行人,于是,法院在执行阶段扣划张某妻子王某在银行中定期存款10万元。妻子王某直至存款被扣询问银行才知道张某欠款的情况。现实中有很多这样的案例,夫妻双方中非直接举债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窜在的债务并未适用,甚至完全不知情,直至离婚多年后,法院执行之后才知道曾经的借款的存在。这虽然能更好的保障债权人的权利,但对于夫妻双方中非这接举债一方,尤其是并未使用,甚至并不知情的一方是显失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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