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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中的精神赔偿问题研究

作者:董新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赔偿问题民事侵权行为公民人身自由国家赔偿制度国家工作人员法律保障

摘要:我国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了国家赔偿的范围,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彻底改变了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中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历史,从而使公民的精神利益有了法律保障。当今社会,精神损害在我国国家赔偿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从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情态来看十分重要。与此同时,我国有关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界定及具体标准,国家赔偿法并没有做出具体详细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一、国家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不足之处 对老百姓而言,国家带有强制力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精神侵权损害,比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更加严重,因为这类侵权行为的侵权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公权力,而在公权力面前,私权利要得到更好的保护,这就需要一个国家具有完善与健全的法律制度,限制公权力,更好的保障公民的私权利。国家侵权通常会危及公民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健康权,其精神上的痛苦、名誉损害,比一般侵害程度严重得多。虽然我国新修改的国家赔偿中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依然存在许多立法上的缺陷:(1)一般精神损害仍不赔偿。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只有是因为国家的侵权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才会给予精神赔偿。由此可见,如果侵权行为造成的是一般精神损害是仍得不到赔偿的。这违背了我国《宪法》第二十八条^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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