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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法律援助制度

作者:鄺寶昌太平绅士法律援助制度香港刑事案件最高法院民事案件委任被告人法官

摘要:一、香港法律援助服務的發展史香港尚未推行法律援助計劃時,貧苦大眾訴諸法律的唯一途徑是遞交「窮民訴狀丄由法官委任一名律師代表貧窮人士,但這種援助方法只適用於被告人可被判死刑的極嚴重刑事案件(於1962年擴大至所有在最高法院審理的案件),或申請人的資產價值少於港幣500元的民事案件。就此委任的律師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但若申請人勝訴並獲判由對訟人支付訟費,則獲委任的律師有權在評定訟費後收取所有核准的相關費用。由於難以確定會否獲取費用,律師不會積極接辦這類案件,導致這個制度在各方面都不如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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