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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教育机构在校外活动中对学生的管理、保护义务——评黄宇森诉广州市白云区京溪小学、广东省三茂铁路国际旅行社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国际旅行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三茂铁路广州市白云区广东省学生小学校外活动

摘要:原告黄宇森是被告京溪小学的学生。2006年4月3日,京溪小学与被告广东省三茂铁路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三茂旅行社)签订《广东省国内旅行组团合同》。2006年4月4日,京溪小学向全校学生家长发出通知,称于同年4月11日组织全校学生到花都区实桑园进行春游活动,该活动委托被告三茂旅行社组团出游,每名学生的费用为55元,报名参加春游活动的学生于4月6日上午将前述费用带回学校,由三茂旅行社派人上门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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